自考《银行会计学》章节笔记:第四章(2)
第二节 票据类结算业务的核算
一、 支票业务的核算
㈠支票的概念与基本规定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这两种支票上分别印有“现金”、“转账”字样。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支票的基本规定如下:
1.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
2.签发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六个事项。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3.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4.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5.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到期日遇例假日顺延。
6.签发支票应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也可打印;大小写金额、日期和收款人不得更改。
7.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在支票上的签章,必须与预留签章相符;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8.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不得背书转让。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的支票,应作委托收款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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