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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经大学自学学士学位授权及授予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财经大学自学学士学位授权及授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结合广东省学士学位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权和授予工作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全国教育会议和省教育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政策和道德培养基本任务,密切关注提高人才培训质量工作主线,培养道德、智力、身体、美容、劳动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权和授予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的原则。

  第二章学位授权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权分为广东省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和新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省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

  第五条经教育部批准,符合广东省新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考试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原则上应当在次年3月前向省学位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符合广东省新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考试条件的新本科专业,原则上应在次年3月前向省学位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

  第六条新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授予专业的授权审查。通过新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查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业通过新学士学位授权审查。

  (一)申请

  原则上,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第一批本科生招生前的次年3月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学术委员会、校长办公室协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批准。

  (二)评价方法及结果

  1.申请新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采用现场评审的方式,评审结果分为“通过”与“不通过”。评审结果为“不通过”如果申请人当年成绩优异,达到学士学位水平,高校应按规定向其他学士学位推荐。

  2.申请新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分为通信评审和现场评审。通信评审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通信评审结果为“优秀”或“合格”申请专业确定为“通过”,不再进行实地评审;通信评审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省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专业进行实地评审,提出具体的专业建设建议和意见,并确定是否通过。实地评审“不通过”如果当年确实有成绩优异、达到学士学位水平的本科毕业生,高校应按规定向其他学士学位授予高校推荐。

  3.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以下简称)“省学位办”)宣传、审查申请新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专业)的评审结果,并报省学位委员会;经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公布结果。

  (三)由评审专家组成

  专家评价小组由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同行专家和教育教学管理专家组成。按专业分为5至7组;专家应具有优秀的政治思想、深厚的学术造诣、坚持原则、公平、体面,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4)评审时间

  评审一般应在申请当年或次年3-5月进行。省学位委员会应当根据申请和沟通评审情况,与申请大学协商实地评审时间。未在受理时间内申请的大学,成绩优异、达到学士学位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他学士学位推荐。

  第七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审查。

  (1)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必须制定和完善专业审计措施、质量监督管理措施和相关管理规定,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独立学院,由主办大学负责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查。高校应当指导和监督独立学院制定和完善专业审计办法、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新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管理规定,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2)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组织专家对申请新学士学位授予的专业进行评估。专家评价小组由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同行专家和教育教学管理专家组成。按专业分为5至7组;专家应具有优秀的政治思想

  学术造诣深厚,坚持原则,公平体面,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学校专家不超过三分之一。经沟通评审或会议评审,形成专家评审小组意见,经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批准,每年4月底前向省学位办公室报告;省学位办公室审查学校提交的评审结果,并报省学位委员会确认。

  第八条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实事求是地填写申请材料,严格遵守考核纪律。对材料欺诈、违反工作纪律的普通高等学校,取消申请资格,并予以批评。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撤销的授权专业,应当及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原则上,已取得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连续停止招生五年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授权,必须及时向省学位委员会报告(对于已招收且仍在该专业注册的学生,或者专业毕业后已换发毕业证书的学生,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可以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继续授予学位),恢复招生的学生必须按照新本科专业的要求重新申请学士学位授权。批评未及时报告撤销授权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

  建设质量低、人才培养质量差、脱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经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后予以撤销。

  第三章授予学位

  第十条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异,达到以下学术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遵守学术道德,坚持学术诚信;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更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应当符合本条规定。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按学科类别或者专业学位类别授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类别应当符合授予学科专业目录的规定。本科专业目录规定,可授予多学科学位的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照教育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专业时规定的学科类别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落实道德教育的基本任务,坚持正确的教育导向,加强思想政治要求。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明确学士学位授予程序。(1)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主要是:审查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列入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学校学位评价委员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学校学位评价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应当在学校公开,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查。

  (2)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程序应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相同。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当是本单位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进行全日制本科培训的专业。学校应建立专门制度,落实继续教育管理责任,严格执行课程基本要求,明确学位授予标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办理授予学士学位的手续。

  第十四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以向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辅修学士学位,鼓励有余力的学生辅修其他本科专业。学校应制定专门的辅修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开放条件、学习条件、课程要求、学分标准和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具体培训要求应参照学校同一专业的合理设置。辅修学士学位应属于与主修学士学位不同的本科专业,未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注明辅修学士学位,不单独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以在全日制本科生中设立双学士学位复合人才培训项目。项目必须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所依赖的学科和专业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分为两个不同的学科类别。

  双学士学位复合人才培训项目审批程序包括:学校应制定专项人才培训计划,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示范,经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表决、校长办公室会议或校长授权的专项会议研究批准后提出申请,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学校应当明确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学生进出的管理机制。经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通过高考招收学生。本科毕业并符合学士学位要求的,可以授予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可以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双学士学位只颁发一个学位证书,证书中注明两个学位。

  第十六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以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联合学士学位。联合培训项目所依赖的专业应为具有学士学位的联合培训单位 授权学士学位的专业。

  联合学士学位培训项目审批程序包括:合作学校根据校际合作协议,共同制定联合培训项目和实施计划,经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投票、校长办公室或校长授权专项会议研究批准,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跨省高校合作开展联合学士学位培训项目,应当按照地域管理原则,经合作高校所在地省级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经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联合学士学位培训项目通过高考招收学生,并在招生章程中说明。联合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符合联合培训单位各自的学位授予标准。学位证书由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颁发,联合培训单位可以在证书上注明,不再单独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普通高等学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没收。

  普通高等学校应当依法撤销作弊、剽窃、剽窃等学术不当行为或者其他不当手段取得的学士学位证书。被撤销的学士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应当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八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表彰特别优秀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并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或奖励证书。

  管理和监督第四章

  第十九条省学位委员会负责省学士学位管理、监督和信息工作,科学规划,优化布局,指导、指导和监督学位授予单位的服务需求,提高质量和特色发展,并定期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交学位授予信息。

  第二十条省学位委员会每年定期公开发布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专业名单等学士学位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省学位委员会应当建立学士学位授权和授予质量评价制度和抽样检验制度。原则上,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在完成第一次学位授予后进行质量评估,并定期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专业进行质量抽样检查。加强对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高等学历的质量监督。对有质量问题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或授权专业,采取工作访谈、停止招生、取消授权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完善学士学位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建立严格的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保证机制,积极披露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程序等有关管理规定,按照法律法规有序开展学位授予工作,惩处学术不端行为。

  严格执行《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规程》,做好学位授予信息的收集、管理和提交,确保学位授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位证书,标明具体培训类型(全日制、联合培训、高等教育继续教育),认真、准确的学士学位证书记录、管理、宣传、防伪信息,定期向省学位委员会提交信息,严禁虚假、虚假、遗漏信息。

  第二十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学位授予救济制度,在申请、授予、撤销等过程中处理异议,建立申诉复议渠道,保护学生权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高等学校与海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授予外国学士学位的,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学士学位授予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由省学位委员会解释。

  内容来源:广东省教育考试学院(http://eea.g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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